山东洁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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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管道定期清洗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安部颁布自2007年01月01日起实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办法中规定:
7.9.2.7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9.2.8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二、由北京市人大颁布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中针对清洗厨房排油烟管道的具体规定以及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清洗烟道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的《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郭树清省长签署的,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青岛市颁布的自2004年5月27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层宾馆饭店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餐饮场所厨房油气烟道未按规定清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空调、通风系统以及电缆井、管道井、垃圾道等竖向管道、孔洞应当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和防烟措施。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经营者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实施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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