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洁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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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全市餐饮服务业场所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整治范围
全市城市建成区现有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包括单位食堂、宾馆内设酒店、餐厅),新、改、扩建餐饮服务业项目。
整治内容
1、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场所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2、现有餐饮服务场所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办的,依法进行处罚。
(2)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进行处罚。
(3)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使用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查油烟排放。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问题,是否定期维护净化设施,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4)查露天烧烤。主动配合辖区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露天烧烤行业的环境监管。
整治要求
(一)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在餐饮服务场所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要通过预设管道的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风机、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消音隔声减震措施,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需对周边居民无影响,并对城市景观环境无影响。
(二)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主应当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建立清洁保养台账。
(三)使用清洁能源为燃料。餐饮服务场所必须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为燃料,严禁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等)等高污染燃料。
(四)其他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含油污水必须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分别单独收集,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处置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入下水道或随地倾倒,或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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